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2421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陈志武与西藏那曲金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武,西藏那曲金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2421民初306号原告:陈志武,住西藏那曲县。被告:西藏那曲金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那曲镇。法定代表人:次仁嘎瓦,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志武与被告西藏那曲金路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陈志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陈志武负担。审判长 普布次仁审判员 德庆卓嘎审判员 仁青拉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玛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