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谢正清与陈卫东、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正清,陈卫东,赵静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谢正清,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陈卫东,男,196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赵静华,女,1968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谢正清与被执行人陈卫东、赵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陈卫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谢正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二、赵静华以其与陈卫东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1520元,由陈卫东、赵静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卫东、赵静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卫东、赵静华共同共有常熟市李闸路158号城市花园14幢404房屋设有抵押权,由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858号案件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执行到位2036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法院终结本案本次终结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陶 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