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聂某某、杨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某,杨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89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某某、杨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渝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案发前被告人聂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镇某街经营某保健店并雇佣杨某和她一起管理该店。2016年12月15日,刘某1与杨某某、王某与赖某在某保健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民警捉获,民警还捉获了在店里的被告人杨某,并查获赃款100元。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聂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聂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和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房产信息、营业执照、情况说明,证人王某、刘某1、杨某某、赖某、张某、杨某、李某、丁某的证言,被告人聂某某、杨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杨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聂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聂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三、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