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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750号原告:张某1,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张某3,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王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