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4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张某1、王某与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张某2,张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750号原告:张某1,男,194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王某,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卢龙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卢龙县。被告:张某3,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卢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王某与被告张某2、张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王某撤回对被告张某2、张某3的起诉。审判员 胡秀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瞿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