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曲关和与李业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关和,李业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2号原告:曲关和,满族,系农民。被告:李业梅,女,系农民。原告曲关和诉被告李业梅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关和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关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关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原告曲关和预交),由原告曲关和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