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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曲关和与李业梅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关和,李业梅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1852号原告:曲关和,满族,系农民。被告:李业梅,女,系农民。原告曲关和诉被告李业梅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曲关和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关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关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原告曲关和预交),由原告曲关和负担。审判员  陈艳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