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恢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袁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袁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恢1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被执行人:袁松涛,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出生。本院在办理王建军诉郑州丽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袁松涛、袁松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0185民初26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袁松涛位于汝州市朝阳路北侧香榭世家1号楼3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1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1号楼3单元401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的房产。现该案进入执行程序,经本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6)豫0185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袁松涛的位于汝州市朝阳路北侧香榭世家1号楼3单元4楼西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1号楼3单元602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1号楼3单元401号(房产证号:汝房权证汝州市字第××号)的房产三套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建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