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6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与刘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刘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6民初815号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住上饶市弋阳县南岩镇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龙,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住弋阳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明,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对被告刘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计295元,由江西凯诚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旭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