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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方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方海云,陈盛洪,朱秋花,林贻培,张子英,汪利芳,杨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负责人XX彬,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方海云。被执行人陈盛洪。被执行人朱秋花。被执行人林贻培。被执行人张子英。被执行人汪利芳。被执行人杨芬。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方海云、陈盛洪、朱秋花、林贻培、张子英、汪利芳、杨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陈盛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方海云名下的车子已经被本院查封但未扣押,一时难以处置,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1,601,251.47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山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3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仇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