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508号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玉带山200号盘溪农产品批发市场一楼1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3925937J。法定代表人:李洪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军,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波,重庆智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道办事处高阳路1028号1幢。法定代表人:魏永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沿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艾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克坤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饶师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