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财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王某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财保73号申请人:王某,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苏,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某某。被申请人:王某。2015年6月5日,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徐某某、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被申请人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中海紫御华府小区18号楼2单元6层604室房屋,成交价132万元。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21万元首付款,其后又以现金方式及代替被申请人偿还按揭贷款(25期)的方式支付房款,已累计向被申请人支付购房款59万元。现被申请人要单方解除合同,目前该案正在仲裁程序中,为使仲裁裁决书生效后能够得到执行,申请人王某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王某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中海紫御华府小区18号楼2单元6层604室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97602)。2017年6月2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王某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王某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中海紫御华府小区18号楼2单元20604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2097602)。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秦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敏打印:相丽华校对:马媛星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