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许英杰,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胡德美,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朱国平,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关于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应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并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许英杰、胡德美、朱国平应向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支付借款本金***元,利息***元,并从2015年7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