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2326民初385号原告:罗某,女,1992年4月5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被告:陆某,男,1993年5月9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