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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按撤诉处理用)(2017)黔2326民初385号原告:罗某,女,1992年4月5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被告:陆某,男,1993年5月9日生,布依族,某某省某某县人,农民,住某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审判员  代志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封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