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侯金鹏。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飞,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6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