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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仲梅与梁永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仲梅,梁永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997号原告:冯仲梅,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宏,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元,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冯仲梅诉被告梁永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冯仲梅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仲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仲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2370元,由原告冯仲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