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九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王春生、才巨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九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王春生,才巨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法定代表人:李俊。被执行人王春生,男,住长春市九台区。被执行人才巨亮,男,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春生、才巨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53601.1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