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5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邓与江海涛、黄文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海涛,黄文亚,杨邓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5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海涛,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勇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文亚,女,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再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勇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邓,男,水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江海涛、黄文亚因与被申请人杨邓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民终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海涛、黄文亚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适用已废止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杨邓于2014年7月8日提起工伤赔偿仲裁,于2014年7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而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办法》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该时间位于一审审理期间,故一审应适用新规定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没有事实依据。江海涛、黄文亚对江阴瑞力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力公司)的清算不存在任何过错,且瑞力公司的清算对杨邓工伤待遇债权的实现没有造成任何损失。3.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瑞力公司现已注销,瑞力公司承担杨邓工伤待遇赔偿责任也只能在杨邓的工伤待遇债权的具体数额确定并补充申报后,在瑞力公司清算之后的剩余财产范围之内予以清偿。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杨邓向本院提交意见称:1.杨邓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于2014年4月作出,杨邓就工伤保险待遇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7月,而新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办法》于2015年6月1日施行,因此,杨邓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适用旧标准。2.江海涛、黄文亚为逃避杨邓的工伤责任,恶意解散公司。在公司清算时,明知杨邓的工伤尚未得到赔偿,故意不考虑杨邓的工伤待遇,致使杨邓未能及时得到工伤赔偿,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江海涛、黄文亚的再审申请请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一,一、二审判决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办法》计算杨邓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无不当。《国务院》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案中,原瑞力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经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杨邓与瑞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亦于该日自然终止。故对于杨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应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江海涛、黄文亚应对杨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原瑞力公司未为杨邓缴纳工伤保险,杨邓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原瑞力公司负担。虽然,原瑞力公司申请注销之时,杨邓的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杨邓工伤保险待遇的产生。作为原瑞力公司股东和清算组成员的江海涛、黄文亚在明知杨邓已受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在清算时未将杨邓的工伤保险待遇予以考虑,给杨邓造成损失,故一、二审判决江海涛、黄文亚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海涛、黄文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史留芳审 判 员 侍 婧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闻方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