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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爽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爽,张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2478号原告:高爽,女,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设计师,住西安市雁塔路中段**号。被告:张宏,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北路南段副*号*号楼**层*号。原告高爽诉被告张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高爽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爽撤回起诉。诉讼费4996元减半收取2498元,由原告高爽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利群代理审判员  卫 珊人民陪审员  付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