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吴雪峰与罗国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雪峰,罗国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雪峰,男,汉族,1973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余鑫,四川得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珍,女,汉族,1956年6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荣刚,南部县楠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丝绸路**号丝绸大厦。负责人张彦杰,总经理上诉人吴雪峰因与被上诉人罗国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雪峰与被上诉人罗国珍于2017年7月17日达成协议,由吴雪峰向罗国珍赔偿4000元。上诉人吴雪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吴雪峰申请撤回上诉,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雪峰撤回上诉,其与罗国珍间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其余事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吴雪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伟审判员 唐晓兰审判员 刘 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