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忠武与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武,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883号原告周忠武,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甄洪流。住所地:郑州市未来大道**号未来大厦。原告周忠武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忠武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忠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忠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忠武承担。审判员 崔爱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