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章志雄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01刑初96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志雄,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住乌鲁木齐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5月30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6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志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章志雄因云某拖欠其工资,多次追要未果,遂来到云某承包装修的被害人常某位于阿勒泰市北屯镇玉龙华府7号楼2单元702室,撬门入户,使用锤子将房内新装修的地砖、墙砖砸坏。经鉴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12964元。被告人章志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章志雄已向被害人常某赔偿了130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章志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章志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收条;证人云某、贾某的证言;被害人常某的陈述;被告人章志雄的供述与辩解;北屯市价格认证中心[2015]65号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辩认笔录、光盘一张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志雄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29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志雄自愿认罪,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对被告人章志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章志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志雄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孙 丽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阿力哈甫再努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