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延诉张怡、刘海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618号原告郭延,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张怡,女,汉族,汉中工商银行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刘海涛,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诉被告张怡、刘海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撤回对被告张怡、刘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延自己承担。审判员 陈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余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