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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民初1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延诉张怡、刘海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02民初1618号原告郭延,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张怡,女,汉族,汉中工商银行职工,住汉中市汉台区。被告刘海涛,男,汉族,住汉中市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延诉被告张怡、刘海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延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延撤回对被告张怡、刘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郭延自己承担。审判员  陈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余宝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