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24执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姚斌乐、王余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斌乐,王余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24执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斌乐,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身份代码330683198807136117),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王余斌,男,1993年12月17日出生(身份代码330624199312172030),汉族,现住新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斌乐与被执行人王余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余斌无银行存款、证券和理财产品、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斌乐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