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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与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振南,阳慧蓉,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80号申请执行人贺振南。申请执行人阳慧蓉。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道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与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A4区2栋**、**、**房产叁套、11栋**房屋壹套。并于2016年8月24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A4区2栋**、**房产贰套、11栋**房屋壹套。在拍卖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与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将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A4区11栋**房屋壹套抵偿申请执行人刘曦、郭衡,以清偿其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院查明该抵债的房屋没有其他的权属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A4区2栋**、**、**房产叁套、11栋**房屋壹套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A4区11栋**房屋壹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以抵偿被执行人衡阳冠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的债务。三、衡阳市蒸湘区船山大道冠都现代城3栋**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时转移。四、申请执行人贺振南、阳慧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溯审 判 员  彭卫东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魏芸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