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孟庆海、孟庆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海,孟庆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执行人孟庆亭,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执行孟庆海与孟庆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庆海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孟庆亭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孟庆海的撤销申请,是自己对其权利所作出的处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722民初3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