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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22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2233号之二原告:×××,女,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男,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鲁1002民初22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KT××号出租车,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鲁KT××号出租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雨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