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吉军与顾新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吉军,顾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923号申请人:邹吉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顾新斌,男,汉族。邹吉军申请执行顾新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新2323民初10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吉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0754.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60754.4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邹吉军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新2323执923号案件的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