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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新华、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新华,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华,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陈跃忠,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号亿祥东郡幸福里***号楼。法定代表人李留才,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彭林林,员工。诉讼委托代理人闫全喜,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新华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新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新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张新华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张新华撤回上诉。二、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695号判决。三、准许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河南亿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新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张卫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左梦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