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执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胡旭斌、刘梦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斌,刘梦麟,刘玉玲,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883号申请执行人:胡旭斌,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刘梦麟,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刘玉玲,男,195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被执行人:刘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旭斌与被执行人刘梦麟、刘玉玲、刘磊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3196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梦麟、刘玉玲、刘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梦麟、刘玉玲、刘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10.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