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4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4民初665号原告:郭某,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陆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原告郭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陈 智 平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婵(代)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