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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马芝才与周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芝才,周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328民初1677号原告:马芝才,男,1977年06月0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农民,住兴义市。被告周少辉,男,1981年06月03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农民,住安龙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马芝才诉被告被告周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湛晓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芝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芝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被告以周转资金欠缺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13000元,约定2015年1月30日前还1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还13000元,并由被告周少辉亲笔写下“借条”一份,借款时有岑家桥在场,借款后被告周少辉按约定偿还了10000元借款,剩余13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周少辉先是找各种理由推迟延期,后连电话也不接,至今未偿还借款13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周少辉在法定期间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少辉以周转资金欠缺为由,于2014年9月28日出具借条向原告马芝才借款人民币23000元,约定年前还10000元,2015年5月30日前还13000元,未约定利率,由岑家桥在场证明。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偿还了原告10000元,余款13000元一直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和本院对被告周少辉之妻马子敏的询问笔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周转资金欠缺为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其按约定偿还了10000元,余款13000元未按约定时间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偿还,现原告诉请被告及时偿还应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少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芝才借款本金13000元。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周少辉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有权在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湛  晓  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