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5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立源与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源,陈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86号原告:郑立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华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立源与被告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立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立源负担。审判员 黄永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