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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5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郑立源与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源,陈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5民初2186号原告:郑立源,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陈华君,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原告郑立源与被告陈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郑立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立源负担。审判员  黄永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渊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