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张甜甜、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张甜甜,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65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委托代理人冯天鹏,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甜甜,女,汉族,1989年3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1号1-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被告张甜甜、河南衡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85元,减半收取39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自愿负担。审判员 张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梓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