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1352孙启与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启,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5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孙启,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执行人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江庄镇大路村。法定代表人:孙培,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启申请执行徐州红树林木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6)苏0305民初345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281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1.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18年5月24日、2018年7月14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6月向贾汪区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4.本院向江苏省工商局查询股权情况,无股权登记信息;5、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公司内生产设备,但上述设备已租赁给他人使用,且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处置;6、本院告知申请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家峰审判员 郑仰会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一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