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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刑更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太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太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1222号罪犯卢太华,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微湖监狱服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菏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太华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罪犯卢太华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8日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满日期2030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微湖监狱提出,罪犯卢太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太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5次的奖励。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卢太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因家庭困难无法履行,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太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7月18日至2029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爱民审 判 员  秦绪启人民陪审员  扈庆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轩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