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5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张敬忠、高凤英等与张永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敬忠,高凤英,李新,张国占,胡锦起,陈书梅,张晓婉,张庭久,姜云增,汪德凤,张京一,张鹏一,张永起,黄骅市信发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5民初587号原告张敬忠,男,194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之父。原告高凤英,女,194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之母。原告李新,女,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事故中重伤者。原告张国占,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事故中重伤者,死者胡月英的丈夫。原告胡锦起,男,1945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父。原告陈书梅,女,1949年1月1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母。原告张晓婉,女,199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长女。原告张庭久,男,2001年9月5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胡月英之长子。原告姜云增,男,194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姜芳芳之父。原告汪德凤,女,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姜芳芳之母。原告张京一,女,200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与死者姜芳芳之长女。原告张鹏一,女,2010年4月9日生,汉族,住大城县,系死者张金山与死者姜芳芳之次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文战,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艳霞,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起,男,197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信发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钰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