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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国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国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681号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佟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越然,女,1973年6月13日出生。被告:任国远,男,37岁。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国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昊远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隗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