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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执恢2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雪飞、杜亚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飞,杜亚娥,潘善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恢2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雪飞,女,汉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杜亚娥,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潘善军,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2)舟普商初字第110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潘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53号2号楼502室不动产和被执行人杜亚娥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南海公寓2幢601室不动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准许撤回。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潘善军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泗湾路53号2号楼502室不动产的查封(房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02)字第2-1282号)。二.解除被执行人杜亚娥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南海公寓2幢601室不动产的查封(房权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舟普国用(2004)字第6-1518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童 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陆琪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