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吕晓波与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波,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王文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48号原告:吕晓波,女,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医药局下岗职工,住依兰县。被告: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军,总经理。被告:王文军,男,196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经理。住依兰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哲,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依兰县。原告吕晓波与被告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龙种业)、王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晓波、被告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王文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依龙种业及王文军给付吕晓波借款本金480,250元及利息(以本金25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本金185,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4日、9月23日依龙种业、王文军分别在吕晓波处借款295,000元与185,250元用于公司科研,双方约定月利2.5分,并约定半年结算。借款到期后,经吕晓波多次向王文军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依龙种业辩称,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该笔借款系依龙种业生产科研缺少专项资金所用,并非王文军个人所用。王文军辩称,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但该借款属公司借款,王文军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借据上署名系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应由依龙种业向汤丽姝偿还借款,王文军不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依龙种业与王文军在吕晓波处借款295,000元现金用于公司科研,双方约定月利2.5分,半年结息。2016年9月23日,依龙种业与王文军在吕晓波处借款185,250元现金用于公司科研,双方约定月利2.5分,半年结算。上述两笔借款依龙种业与王文军为吕晓波出具了借据,并加盖了依龙种业公司公章。借款后,经吕晓波多次向王文军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依龙种业及王文军给付借款本金480,250元及利息。后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吕晓波申请撤回对佟明琴的起诉。吕晓波以借款系依龙种业、王文军共同借款,申请追加王文军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述事实,经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龙种业、王文军向吕晓波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依龙种业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军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之外,故王文军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才文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黑龙江依龙种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吕晓波借款本金480,250元及利息(以本金259,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4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本金185,25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月利2分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王文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依龙种业、王文军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海波人民陪审员 李平东人民陪审员 李帅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