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6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春妍与何树平、陈德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妍,何树平,陈德文,刘义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6706号原告:李春妍,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树平,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陈德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刘义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广东普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春妍诉被告何树平、陈德文、刘义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春妍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妍撤回对被告何树平、陈德文、刘义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为5560元(原告李春妍已预交),由原告李春妍负担。审判员 何明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甄玉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