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5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明伟与梁伟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伟,梁伟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5576号原告:陈明伟,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342423198903235234),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军,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侠,男,1977年7月27日出生(440923197707271478),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陈明伟诉被告梁伟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明伟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梁伟侠立即归还借款330000元;2、梁伟侠按年利率6%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履行之日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梁伟侠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明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梁伟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7月8日,梁伟侠以生意经营为由,陆续向陈明伟借款共计340000元。2016年2月24日至2016年7月8日,陈明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梁伟侠交付借款339000元。2016年7月3日,陈明伟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梁伟侠交付借款1000元。2016年8月8日,梁伟侠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陈明伟归还借款5000元。2016年8月14日,梁伟侠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归还陈明伟借款5000元,并承诺会将所借的款项陆续归还给陈明伟。至今,梁伟侠尚欠陈明伟借款本金330000元,陈明伟提起本案诉讼,并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950元。本院认为,根据陈明伟提供的证据,能表明陈明伟与梁伟侠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现梁伟侠未履行全部的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陈明伟要求梁伟侠归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损失,陈明伟主张的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明伟垫付的公告费系梁伟侠未到庭所致,应由梁伟侠承担。梁伟侠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陈明伟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明伟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1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梁伟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明伟公告费95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被告梁伟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慧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毛丰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