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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家麟与张凡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麟,张凡,天津鑫森鼎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784号原告:王家麟,男,199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北省南宫市,现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瑞霄,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凡,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鑫森鼎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765237R),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崇安里10号。法定代表人:郑惠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麟与被告张凡、第三人天津鑫森鼎盛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麟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王家麟负担。审 判 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小丽书 记 员 李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