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7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庆峰与杨财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峰,杨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峰,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朱凤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杨财,男,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吴庆峰申请执行杨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