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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庆峰与杨财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峰,杨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吴庆峰,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朱凤华,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杨财,男,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吴庆峰申请执行杨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9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洪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洪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