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9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秋分诉刘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分,刘东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893民初151号原告:李秋分,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被告:刘东风,男,1981年4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茫崖行政委员。原告李秋分与被告刘东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秋分、被告刘东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秋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9000元、交通费173.5元,共计9173.5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至5月,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司机工作,现被告欠原告工资9000元,并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刘东风辩称,其对欠原告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实际拖欠工资数额为8500元;不应当向李秋分支付交通费173.5元。本案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5月18日,原告李秋分受被告刘东风雇佣,为其驾驶车辆,共产生工资9000元。2016年7月20日被告刘东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李秋分工资9000元。(有刘东风签字捺印)”。2016年7月21日被告给付原告500元,尚欠850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李秋分为被告刘东风提供劳务,被告刘东风应向原告李秋分支付其劳动报酬,故原告李秋分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李秋分要求被告刘东风支付其交通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东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秋分支付劳动报酬85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秋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刘东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彭毛扎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大 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