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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刑更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郭闻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闻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刑更441号罪犯郭闻,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鄂毛箭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郭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在原审法院缴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48972.60元。郭闻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鄂十堰中刑终字第001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郭闻减刑建议,于2017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6月2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郭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季度至2016年3季度获得表扬4次。同时查明,罪犯郭闻系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该犯于2013年4月3日因私藏手机受到监狱禁闭处分,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储值卡消费情况表、罪犯禁闭审批表、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郭闻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郭闻系犯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该犯因私藏手机受到监狱禁闭处分且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在减刑时应当从严掌握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闻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夏北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