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7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德智与吴元珍、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德智,吴元珍,刘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05号原告:谢德智,女,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吴元珍,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勇,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谢德智与被告吴元珍、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德智经本院通知,逾期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