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秋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利,吴仲超,程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65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利,女,1981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仲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程佩云,女,1964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王秋利与吴仲超、程佩云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仲超、程佩云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吴仲超、程佩云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仲超、程佩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秋利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仲超、程佩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