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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4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付瑶与王超、许红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瑶,王超,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辽0504执1012号申请执行人付瑶,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王超,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被执行人许红,女,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付瑶与王超、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4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付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超。许红给付欠款人民币十万元及执行费人民币一千四百二十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两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王超、许红共同负担,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瑶与被执行人王超、许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504民初2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审判长黄丹涛审判员张洪涛审判员孟溪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富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