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民初3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嘉钰与石湾镇村建所、石湾镇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钰,石湾镇村建所,石湾镇土,合浦县石湾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521民初341号之一原告:陈嘉钰,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石湾镇村建所,住所地广西合浦县石湾镇石湾一街**号。负责人:曾耀辉。被告:石湾镇土地所,住所地广西合浦��。负责人:陈瑞相。被告:合浦县石湾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住所地合浦县石湾镇新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刚,站长。委托代理人:陆杰英,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北海分所律师。原告陈嘉钰诉被告石湾镇村建所、石湾镇土地所、合浦县石湾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嘉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湾镇村建所、石湾镇土地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自愿撤回起诉的,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钰撤回对被告石湾镇村建所、合浦县土地所的起诉。审 判 长 陈芸芸审 判 员 黄文娟人民陪审员 韩世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招月附本裁定所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