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0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尹言合、董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尹言合,董淑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442号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纪伟,男,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袁永吉,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言合,男,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董淑萍,女,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尹言合、董淑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银盛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