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民终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张惠川,金明彪,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民终1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智泓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90987128G。法定代表人:袁雪萍。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雪萍,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传锋,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惠川,男,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审被告:金明彪,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嘉善县。原审被告: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姚庄镇锦绣大道*号内***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740518091Q。法定代表人:金明彪。上诉人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因与被上诉人张惠川,原审被告金明彪、嘉善高发加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6)浙0421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1732元,由上诉人嘉兴年代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袁雪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翔审 判 员  汪先才代理审判员  朱苏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百度搜索“”